马树山案一一再次亮起的司法“红灯”

来源:楚华看点     时间:2024-01-20 10:36:1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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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迁西县举报县委书记的退休干部马树山,从刑拘、公诉到无罪释放,彰显了人民依法监督的磅礴力量,让官僚主义、贪腐行为对“水可以覆舟”的人民力量刮目相看,让司法公正再度回归。再一次证明了“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的真理。

  一、司法边界是司法机关的“防火墙”,逾越就会“引火烧身”。

  马树山举报迁西县县委书记李贵福好大喜功的“亮化工程”,被司法机关以“诬告罪”、“陷害罪”于2023年12月8日被公安局从家中带走,再到12月20日被迁西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仅12天时间。

  李贵福书记领导的迁西县的司法效率与他大手笔的亮化工程同样“光彩照人”。

  1月19日,迁西县的“李贵福们”在“法律红灯”面前止步了。感觉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震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李书记”常年坐在“众星捧月”的位置,退休老干部马树山几乎没有机会接触“李书记”,侵犯其人身权利只能是“痴心妄想”。

  马树山是迁西县媒体宣传的“大好人”,有稳定的退休工资收入,恐怕做梦也不会想侵犯“李书记

  ”的财产权利。那么,既没有侵害人身权利,也没有侵害财产权利,这案子是怎么进入司法程序的?“李书记”怎么成了“被害人”并由县委办公室代为报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迁西县委办公室为“李书记”报案人,报案人签名或盖章应该清清楚楚,不妨以官方的名义公示于众,看“李书记们”的胡作非为能否“亮化”。

  二、司法边界是司法行为的“路线图”,越轨就会“车毁人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迁西县司法机关办理“马树山案”,依靠群众的表现在哪里?以事实为根据的表现在哪里?以法律为准绳的表现在哪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表现在哪里?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表现在哪里?“李书记们”集体失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马树山案”的证据是什么?作了哪些调查研究?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关于“马树山案”,迁西县司法机关吸收了哪些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调查?

  上述的法律界线如此分明。善于“亮化工程”的李书记和“李书记们”,难道是被“亮化工程”照花了眼而“目中无法”?

  龙继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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