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本该清晰呈现的审判员姓名变成了“XXX”,连案号都被模糊成“(XXXX)京XX民终XX号”这般模样——近期多地法院的文书处理方式,让不少关注司法公开的网友犯了嘀咕。这到底是保护隐私的必要举措,还是偏离了司法公开的初衷?
据统计,裁判文书网上已有约2万篇文书存在此类问题,四川、内蒙古、河北等地法院的情况尤为集中,浙江、北京等多地也未能幸免。除了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身份信息也被一并隐去,更让人费解的是案号的模糊处理:杭州中院的部分文书案号缺失关键数字,北京金融法院的文书甚至隐去了年份和法院代码,导致每一篇文书都成了“无明确标识”的模糊案例。
要知道,最高法推动裁判文书隐名处理,初衷是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劳动争议当事人求职受阻、民营企业因涉诉影响融资等现实问题,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按照2016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隐名对象仅限定于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未成年人等三类群体,审判员、书记员等审判组织成员的姓名并不在隐名范围内,案号更是明确要求公开的核心标识。
多位受访法官坦言对这种操作感到诧异,猜测可能是工作人员对隐名规则理解有偏差。而法院系统人士的质疑更直指关键:“案号本就不属于隐名范畴,这样模糊处理毫无必要,如果连这些核心信息都隐去,案例的真实性恐怕只有发布者能保证了。” 这番话点出了问题的核心:司法公开的本质是“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审判员姓名公开是为了强化责任监督,案号清晰是为了保证案例可追溯,过度匿名反而会消解司法公开的公信力。
从最高法强调的“平衡司法公开与权利保护”,到《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明确的“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难看出司法公开的核心是“精准公开”而非“全面匿名”。保护当事人隐私值得肯定,但不能以牺牲司法的可追溯性和监督性为代价。目前各地法院隐名标准不一,有的甚至隐去行政机关身份、代理律师信息,这种“自由裁量”式的匿名操作,更需要统一的指导规范来划定边界。
司法公开不是“一隐了之”,隐私保护也不是“全盘模糊”。上传那么多模糊文书引发的争议,恰恰提醒我们:司法公开的精细化管理刻不容缓。期待相关部门尽快明确隐名处理的具体标准,让该公开的信息清晰可查,该保护的隐私精准落地,既不让当事人因文书公开权益受损,也不让司法公开在“过度匿名”中失去应有的价值。
(根据网络素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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