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动火作业造成火灾 咸宁2人被行政拘留

来源:楚华看点     时间:2023-07-13 09:00:5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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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人员使用明火切割作业未持证、且动火时未落实好防护措施、焊接时未清除周围可燃物……近日,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2名电焊工人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认为符合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情形,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目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雷某、刘某分别处以三日、十日的行政拘留。

  

  6月10日9时11分,湖北华义泰特钢实业有限公司废弃厂房内起火,火灾现场浓烟滚滚。接警后,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鱼岳消防救援站出动23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情况为厂房内堆放的可燃杂物起火,大量浓烟正在冒出,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消防救援人员出两支水枪进行处置,经过半个小时的紧张处置,明火已扑灭,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后,经消防部门火灾现场勘验、走访询问厂房负责人、当事人及周边工作人员了解,火灾是由于现场操作人员雷某违规动火作业,切割厂房西北角处的彩钢瓦皮,动火时未落实防护措施,明火切割作业未持证,导致切割产生的火星引燃堆垛顶部的可燃物引发明火导致火灾发生,造成实际危害后果。7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裁量构成了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情形,嘉鱼县消防救援大队将案件移送至嘉鱼县公安局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根据裁量处罚意见,对施工操作人员采取执行三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6月14日06时46分,通城县学府路清华嘉园隔壁老漆厂内起火。接警后,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通城大队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处置。到现场后,现场情况为废弃厂房遗留物品起火,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消防救援人员出动水枪进行处置,将火源扑灭,过火面积70平方米,所幸无人员伤亡。事后,经消防部门火灾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及周边人了解,此次火灾是刘某在明知极易发生火灾且未取得电焊特种操作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氧焊枪切割槽钢,飞溅火星点燃了地上的液压油,引燃可燃物导致厂房发生火灾,为其严惩消防违法违规行为,通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将案件移送至通城县公安局对火灾过失人处以拘留处罚。7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刘某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

  

  据了解,自咸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消安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后,各消防救援大队积极组织辖区乡镇(街道)、重点企业开展电气焊动火作业警示教育部署会,通报全国各地因违规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案例,分析此类火灾事故发生特点、原因,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切实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责,从用工单位到操作员工、从动火审批到现场管理,全环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打击无证电气焊动火作业的高压态势,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专项行动整治以来,咸宁市共行政拘留严重违规电气焊作业人员5人,罚款施工企业2家,罚款和警告违规电气焊作业人员7人,形成了严查严治的氛围。

  消防部门提醒,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虽然这两起案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暴露出的问题十分深刻,值得社会单位和广大市民予以深刻反思和警惕:业主单位聘请施工单位施工时,要聘用有资质单位和电焊工人;施工单位在电焊作业时,不仅相关作业人员要有特种行业电焊操作资格证,在动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朱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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